全市暂停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时间: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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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泉源: 日期: 2015-11-02
9月24日湖北省财务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作废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明确从2015年10月1日起,作废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暂停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5项政府性基金。市修建节能办于9月30日组织全市19个区(含开发区)建管部分召开专题聚会,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暂停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求各区建管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